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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104.1.28修正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16

申請條件1.家庭年收入100萬以下,財產總值1千萬以下, 之所得及財產清冊,,----向稅捐處申請
                2.備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全家戶籍謄本. 申請項目之證明文件等.
    

有下列情形者,
1.學生,,重傷,死亡,有重大傷病證明-非殘障手冊.
2.學生父母或監證人,
    a,有非自願性失業,離婚,失蹤6個月以上,入獄服刑.
    b. 有重大傷病證明
    c.因風.水.震.火.住院未滿7天 及滿七天者
    d.,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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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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