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梵大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24
華梵大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12年09月27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各項工作,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訂定「華梵大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本規定未規範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本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專案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本校事務之人員,或運用於協助本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有關前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第三條 為防制校園霸凌,本校準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第四條 學校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每學期辦理相關研習,或結合校內會議,強化教師、職員、工友(以下簡稱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
第五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生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第六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第七條 本校書院教育處(以下簡稱書院處)設置霸凌防制申訴檢舉之收件窗口,並將相關校園霸凌防制資訊公布於網頁,提供相關法規資料及宣導訊息參考。
第八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獲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立即填具案件通報單向書院處霸凌防制窗口通報,並由校安中心依相關規定向教育部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三章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第九條 本校為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書院教育長為副召集人,委員以教務人員、學生事務(含校安)人員、諮商輔導人員、系所教師、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各若干人,負責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審理、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因應小組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因應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並不得代理出席。
第十條 因應小組得指派委員擔任受理小組成員,授權就接獲之調查申請或檢舉案件決定是否受理。
前項決定之作成,應召開受理小組會議,由成員三人以上出席,並推舉召集人主持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遠端視訊方式進行,或以電子郵件簽核取代。
第十一條 本校召開因應小組會議時,得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參加。
前項校外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第四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填具書面申請書,以口頭言詞、電子郵件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本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申請書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三條 學校接獲第十二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八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五條 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本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條第二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本準則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二款所定事由外,應於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交付受理小組審議。
若受理小組無法決定是否受理,應召開因應小組會議決定。
受理之案件得由受理小組成員擔任調查委員,或另聘調查委員進行調查。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書提交因應小組審議。
第十八條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應教育部之要求、霸凌因應小組之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條 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二十一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本校之調查程序及處置。
於調查程序中遇當事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當事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本校得向教育部請求協助。
第二十二條 本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第二十五條 本校於完成前條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小組會議紀錄,陳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校於調查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
前項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前項輔導計畫得聘請校外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擔任成員。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 生活輔導組